(1)除非公司章程特别限制公司目的,否则公司目的不受限制。
(2)当公司为了增加、删除或变更公司目的声明而修改其章程时:
(a)其必须向登记官发出通知,
(b)接到通知之后,登记官应当予以登记,并且
(c)在登记中记载该通知之后,修改才生效。
(3)任何该修改并不影响公司的任何权利或义务,或者使得被或针对其提起的任何法律诉讼有瑕疵。
(4)如果公司系慈善团体,本条的效力隶属于一
(a)在英格兰和威尔士,《1993年慈善法》第64条;
(b)在北爱尔兰,《1987年慈善(北爱尔兰)法令》第9条。
(5)如果公司被记载于苏格兰慈善登记册,本条的效力隶属于《2005年慈善和受托人投资(苏格兰)法》的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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